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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中秋国庆双节前夕回家团聚——张先生涉嫌走私无罪案回眸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林霞法律园地 Author 林霞律师



林霞 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林子淇 律师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0年9月30日晚上,中秋、国庆双节前夕,当汹涌的人群奔向归家的路,迫切地回家与亲人幸福地团聚的时刻,涉嫌走私的张先生被无罪释放回家了!一家人齐齐整整过传统佳节,世上还有什么比这更圆满呢!这是本律师团队“37天黄金救援期”又一成功救援案例!



前言



2020年初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食品市场需求压力不断增大,导致走私行为频发。随着冷冻食品检测出新冠病毒的情况出现,走私入境未经检疫的冻品更是增大疫情输入的风险,因此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疫情期间的打私形势,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成立“国门利剑2020”工作专班。广东海警局按照“联营联勤、联侦联办”的原则,互通情报信息开展联合经营,推动案件侦办,仅在三月份查获的走私案值就近2亿元。
 
2020年8月底,广东海警局和中山市公安局联合专案组在中山、东莞、江门、广州、佛山五市同步开展收网行动, 全链条摧毁4个从香港西部海域装载冻品到内地非设关地码头的走私团伙。此次部署在收网行动共抓获涉案嫌疑人131名,案值超20亿元。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4日中午,J女士打通我的电话,称其丈夫张先生于当天上午在自家经营的广州市某市场档口被公安人员带走。当时档口有其雇员,公安人员没有出示证件和执法文书,仅记下该雇员的手机号码,称到时有事就通过该手机号码发通知。由于该雇员的手机一直没有接到任何警方信息,家属不知道张先生因何事被何地公安带走,亟需委托律师介入提供帮助。
 

办案回眸



1

寻找

经询问张先生的从业情况,我敏锐地意识到张先生可能牵涉到近期的冻品走私案。至2020年9月5日中午,此时距张先生被带走已超过24小时,张先生未能回家。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无法追寻张先生的下落。9月5日傍晚,家属说有人拍下了带走张先生的公车车牌号,从车牌号判断,属佛山警车。


2

迅速介入

9月6日,周日,下午2时许,经查找,初步确定张先生是被顺德某分局侦查人员带走。J女士马上到律师所与我面谈,并委托我和林子淇律师作为张先生的辩护人。下午4时许,我带领团队成员及J女士马不停蹄赶赴顺德某分局,途中安排团队成员预约会见。很幸运,我们成功预约了第二天上午第一批会见,也是四天内最后一个会见号。


3

错综复杂

我们在傍晚5时到达顺德某公安分局,值班人员让我们去找某派出所。到达某派出所后,我出示委托手续和律师证,要求查询张先生的情况。派出所值班人员说无法查询。经与所领导交涉,他们的答复是张先生被拘留了,但办案单位是某民警中队。我们立即赶往某中队,经查询,值班人员答复称张先生确已被拘留,但因经办人员外出,具体情况他们不清楚。
 
9月7日早晨,为避免因周一的交通拥堵导致无法如期会见,我比预定时间提前1.5小时到达看守所。会见中,张先生反映其涉嫌的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我对张先生的行为定性产生了怀疑。为履行辩护人职责,我向其解释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有关法律规定。

9月8日,我前往某民警中队,经办人员反映此案系某刑警队主办,该中队和派出所都只是协办。据了解,张先生涉及的是广东海警局与某市联合工作组最近侦破的特大走私案,被抓获的人员已近百人。该案经各大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影响较大。

4

艰难的交涉

据了解,张先生涉嫌参与的走私犯罪部分,案值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办案单位以张先生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予以立案侦查,同时,也研究张先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形势对张先生相当不利。

为了扭转局面, 9月11日,我再次会见张先生,进一步了解情况,与张先生分析了案情,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我认为张先生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相应数额没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则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促使张先生尽快获释,我与警方沟通,希望警方尽快审查定性问题。警方认为此案所涉重大,且犯罪嫌疑人近百人,案件正在侦查,查明的案情每天都在变动之中,暂时难以认同我的意见。

离中秋、国庆双节只剩下十几天了,也是37天黄金救援期的重要时间节点,为了争取警方尽快释放张先生,此后连续多日,我一直保持与警方沟通,要求对张先生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但由于该案属社会影响较大的特大走私案件,警方在处理上非常严格和谨慎,并表示不日将向检察院呈捕张先生。

情况已经到了非常危急的时刻,我第三次会见张先生。因同案其他多个嫌疑人的律师提出取保候审均被警方拒绝,张先生情绪非常低落,仅希望将来案件到审判阶段给他争取缓刑即可。在了解其接受审讯的最新情况后,我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先生构成犯罪。会见后,我马上向警方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和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再次要求不予呈捕;并重申:如该次撤案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不通过,我们将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5

柳暗花明

由于双节临近,家属焦灼地盼望着张先生能够早日回家,作为律师,我也十分希望张先生的案件能有新的进展。9月30日早上8:30,我到达办案单位。隔着口罩,办案单位的领导依然认出我:“律师,又来啦?今天又有啥关照啊?”在我说明来意之后,该领导表示会尽快研究我的法律意见。

9月30日晚上六点多,J女士激动地向我致电告知:她先生回家了!感谢我在这二十多天里不遗余力的救援,还经常给她关心和鼓励……这是一个刑辩律师最开心的时刻!当我把这个好消息发到团队微信群时,所有人都为张先生在万家团圆的前夕无罪回家而欢呼,整个律师团队为了救援张先生而奔波、加班加点最终得到了最幸福的回报!
 

法律分析




张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1.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客观方面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二是客体方面违反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三是主体方面属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是主观方面存在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2.从本案案情看,张先生主观方面没有走私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实施走私行为,也没有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品,即没有向走私人第一手拿货的行为。因此,张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张先生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关于个人非法经营的立案追诉数额规定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而张先生售卖冻品的数额或所得均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张先生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办案体会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全面掌握案情及证据的情况下,要特别重视会见,特别是要善于从会见中挖掘信息和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细节。遇到困难,不放弃,不抛弃,加强与办案单位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才能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供稿 | 林 霞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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